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运河遗产郑州段保护工作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9/24 00:00  

郑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郑政通〔201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运河遗产郑州段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大运河郑州段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大运河郑州段指郑州境内隋唐大运河通济渠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主要遗产点包括:汴河故道郑州段(通济渠荥阳故城段)、惠济桥、荥阳故城(荥阳故城城址、古荥冶铁遗址、纪信墓及碑刻、荥泽县城隍庙)及根据普查登记、科学研究或考古发掘,并经文物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重要文化遗产。


二、大运河郑州段主要遗产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郑政通〔2011〕30号文件公布实施的《郑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三、在大运河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文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除防洪、河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五、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郑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六、在大运河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郑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


七、在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大运河遗产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八、保护范围内可建设保护、展示设施及必要的辅助设施。保护、展示及辅助设施的位置、规模、风格、色彩等应与遗产的整体环境氛围相协调。


九、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体量、形式等应与遗产环境风貌相协调,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9米。


十、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以及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十一、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大运河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所列禁止行为规定的,各执法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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