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2〕11号)要求,依照《行政处罚法》、《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郑州市文物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7日
郑州市文物局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擅自移动、破坏嵩山历史建筑群界限标志和界桩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2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5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3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2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4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10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5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野炊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50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6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警告,罚款10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7 |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警告,责令当场清理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8 |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处50元罚款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9 |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的 |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0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10 | 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的 |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警告,罚款5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11 | 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的 |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2000元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郑州市文物局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擅自移动、破坏嵩山历史建筑群界限标志和界桩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警示告诫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2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警示告诫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3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警示告诫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4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的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 |
5 | 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的 |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加强教育,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