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免于文物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的 | 1.《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37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的 | 1.《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37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的 | 1.《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37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对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树木的 | 1.《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37条 2.《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免于文物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对擅自移动、破坏嵩山历史建筑群界限标志和界桩的 | 1.《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移动、破坏嵩山历史建筑群界限标志和界桩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移动、破坏嵩山历史建筑群界限标志和界桩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 | 1.《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的 | 1.《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29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