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小捷委员: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博事业建设的提案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  时间:2014/03/11 0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各级各类文博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础。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是一个重要途径。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支持与赞助,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法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一系列文化赞助税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和企业对文化事业的赞助。美国通过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法律法规对公益性文化事业进行间接支持。在《联邦税收法》中明文规定对以非盈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赋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盈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英国国会1984年通过了《关于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计划》,政府鼓励把资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并用财政投入与企业一起资助同一项公益性文化活动。世界上很多知名博物馆,如大英博物馆、史密森学会等,都是在私人捐赠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些私人捐赠与相关的遗产继承法的鼓励政策密切相关。这些与文化发展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一方面保证了文化发展充足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全社会参与文化活动和投资文化的热情。

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对公益事业的捐赠。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享受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除减免的优惠政策。另外,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予以支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随着鼓励政策的逐步实施,社会力量参与文博事业的热情不断增长。

但是,与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相比,当前我国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领域的公益性事业相对较少,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机制。如我国国有博物馆的运营费用,几乎全部来自财政投入和博物馆自营,社会捐助数量很少;藏品入藏来源主要是考古发现、社会征集、涉案罚没,社会捐赠数量很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配套、激励作用不明显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建设:

一、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水平。提高捐赠包括文物博物馆事业在内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税前扣除的比例,逐步实现对国有公益性文化机构的货币捐赠实行等额扣除。对实物捐赠如对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捐赠制定科学的价值评定机制,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民办博物馆藏品落实法人财产权的,视同捐赠。简化办理税前扣除的行政手续,完善鼓励企业个人公益捐赠法律法规。

二、促进文博类公益性机构基金会的建设。培育文博类公益性组织,使其成为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经常性捐赠捐助的主渠道。培育非营利性研究、保护、技术等机构,鼓励其通过参与政府采购的方式承担科研、保护等项目。培育文博类公益性基金会,注入一定财政资金,为社会无偿捐赠按一定比例配套,凝聚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

三、《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社会与公民保护文物的义务责任规定清晰,但对社会与公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鼓励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在修订《文物保护法》中,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原则、途径和激励措施应予明确。

四、建立相关荣誉激励制度。通过授予荣誉理事、荣誉馆员,馆舍冠名,所捐藏品的永久展示和其他方式,对企业个人的捐赠予以表彰。对包括文博志愿者(义务讲解员、文保员等)在内的文化志愿者实施业绩评价机制,贡献突出者可在升学、就业、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遴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捐赠与受捐行为。建立政府执法监督、第三方机构评估监督、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的有机监督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的参与者、受助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资金投入、物品估值、社会效益等方面信息进行公开,并对捐赠绩效予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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