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下发关于在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二七区文化旅游局  时间:2014/03/10 00:00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近日,二七区政府下发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文物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国土、规划、新城办、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等部门在实施土地征收、规划或者储备等工作前,应当就文物保护工作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化建设中的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无法避开的要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文物部门勘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工。经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未定级文物点,在未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并通过专家评审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未进入“三普”名录的名人故居、百年以上古建筑和具有重要特点的近现代建筑,在文物价值未认定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如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异地保护的古建筑,将由区政府设定一处区域,制定统一保护规划,报相关部门批准后,集中迁建保护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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